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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熟市华煦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8168****780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8民初4197号
    案号 (2020)苏0508执30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27
    发布日期 2020-1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熟市佳诚涂层钢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盛创安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6240469.29元(其中利息计算至2015年6月6日,复利计算至2018年8月3日,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5月14日,之后的罚息按《授信额度合同》约定的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常熟市华煦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苏建清、庞桂云对被告常熟市佳诚涂层钢板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含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熟市华煦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苏建清、庞桂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熟市佳诚涂层钢板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056元,由被告常熟市佳诚涂层钢板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常熟市华煦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苏建清、庞桂云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16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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