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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灌南中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24MA****C99P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724民初1344号
    案号 (2021)苏0724执33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25
    发布日期 2022-0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灌南洲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灌南中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签订的《连云港灌南洲业国际汽车城商铺租赁合同》,被告灌南中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租赁的位于连云港灌南洲业国际汽车城7#楼(111#-113#、109#-110#)号商铺。二、被告灌南中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灌南洲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金444528元及违约金55566元,合计500094元。三、被告灌南中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灌南洲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占用费609元/天从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四、被告灌南中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灌南洲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12000元。五、驳回原告灌南洲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83元,减半收取44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灌南中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在兑现上述判决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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