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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冀市监石处〔2020〕13012620000143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5.10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02
    决定机关 灵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岳泊宏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