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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恒祥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566****209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5民初13580号
    案号 (2021)苏0115执66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15
    发布日期 2021-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恒祥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设备款581686.98元及利息(利息以581686.9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6月4日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为5412.11元,以581686.9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苏伊斯特制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9946元,财产保全费3428元,合计13374元,由被告南京恒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5-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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