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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恒祥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566****209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15民初1654号
    案号 (2021)苏0115执59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3
    发布日期 2021-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恒祥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依斯特制冷有限公司工程款261820.97元及利息(以261820.97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苏依斯特制冷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798元,保全费2003元,合计7801元,由原告依斯特公司负担913元,被告恒祥公司负担68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7-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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