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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恒祥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566****209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5民初13677号
    案号 (2021)苏0115执42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6
    发布日期 2021-08-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恒祥公司支付原告利凯公司运费3038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利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7376元,减半收取3688元,由原告利-4-凯公司负担922元,由被告恒祥公司负担27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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