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恒祥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1566****20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15民初1187号 |
案号 | (2021)苏0115执21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4-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祥公司支付原告卓亚汤臣公司工程价款148874元[(157527.48-618-200)×95%]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8874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恒祥公司返还原告卓亚汤臣公司工程履约保证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卓亚汤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38元,由原告卓亚汤臣公司负担939元,由被告恒祥公司负担409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7-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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