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余环罚字〔2017〕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经余庆县环境保护局案件审查小组研究决定,拟对贵州飞龙湖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拾伍万圆(¥350000.00元)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1-23 |
决定机关 | 余庆县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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