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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高新(滨)市管市监罚处〔2021〕2130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对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拟给予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并立即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743.87元3、罚款人民币2237.87元。三项合计,共缴纳罚没款2981.74元,大写:贰仟玖佰捌拾壹圆柒角肆分整,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1
    决定机关 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