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00017****981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05民初17213号 |
案号 | (2019)豫0105执1873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23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
已履行 | 25129.37 |
未履行 | 9541034.9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被告确认,截至2019年6月26日,被告河南科迪速冻食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贷款本金9514294.58元及利息(含复利罚息,以下所称利息均含复利罚息)5828.69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6月26日,自2019年6月27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河南科迪速冻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之前偿还本金350万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于2019年8月31日之前一次性全部偿还完毕;三、如被告河南科迪速冻食品有限公司任一期未按期足额偿还上述款项,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可就剩余全部借款及利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被告河南科迪速冻食品有限公司除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之外,还应以剩余欠款本金为基数向原告按年利率10%另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违约金至全部借款实际清偿之日;四、被告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科迪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清海、许秀云对上述第一、二、三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五、案件受理费82082元,减半收取4104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科迪速冻食品有限公司、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科迪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清海、许秀云负担,被告河南科迪速冻食品有限公司、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科迪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清海、许秀云于2019年8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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