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有色矿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00005****98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802民初5451号 |
案号 | (2020)豫0802执148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玉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98735.17元及罚息、复利(罚息以1898735.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的标准自2019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未按时支付的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的标准自2019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石凤梅、河南省有色矿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有色矿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2018)中旅银保质字第008402号《保证金账户质押合同》合法有效; 四、驳回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722元,由被告郑玉民、石凤梅、河南省有色矿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0694元,由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2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玉民、石凤梅、河南省有色矿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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