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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有色矿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聂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00005****98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802民初5452号
    案号 (2020)豫0802执14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日期 2020-09-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剩余借款本金575582.44元及罚息、复利(罚息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以585582.44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7日起至清偿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以575582.44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9.7875%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的罚息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9.7875%计算至全部借款罚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省有色矿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王凤娇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55.82元,保全费4829元,共计14484.82元,由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31.09元,由被告马腾、河南省有色矿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凤娇负担12953.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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