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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有色矿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00005****98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191民初6588号
    案号 (2019)豫0191执160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19-1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省天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2 468 998.88元、罚息6027.23元、复息1.61元,共计 2 475 027.72元(暂计至2017年12月21日),之后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类)》约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亿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有色矿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韩亚娇、温小芳、佘伯阳、李志明、严冬霞均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 6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1 600元,由被告河南省天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河南亿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有色矿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韩亚娇、温小芳、佘伯阳、李志明、严冬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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