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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丽卫公罚〔2018〕4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人员从事为顾客服务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俊杰,男,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XX路X幢X单元X室,经营地址:丽水市莲都区蔚蓝水岸小区内,卫生许可证号:浙卫公证字〔2017〕第XXX号,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经营项目:游泳馆,联系电话:XXX。    2018年7月9日,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执法人员依法对丽水市莲都区蔚蓝水岸小区内的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蔚蓝水岸游泳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发现:1、该场所处于正常营业状态;2、对该场所的游泳池水质进行采样抽检,详见《非产品样品记录》,编号:201852号;3、该场所从业人员朱XX、方XX、汪X、李XX、娄XX等5名当场不能出示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4、现场拍摄照片2张。   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委遂于2018年7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2018年7月13日,对该游泳馆主管李XX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进一步调查取证,现已查明: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24
    决定机关 市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