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顺德区澳金铜铝型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60675****000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606民初9139号 |
案号 | (2018)粤0606执1280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0-19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澳金铜铝型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カ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灼恒偿还借款本金550万元、律师费5万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依欠款额550万元,从2013年9月9日起至清还欠款之日止,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之四倍超过年利率24%时,按年利率24%,否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之四倍计算)。二、被告李伟流、关惠贞、佛山市顺铝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澳金铜铝型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在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澳金铜铝型材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韩灼恒有权以被告关惠贞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南华社区居民委员会南国中路丽苑人家1-5号商铺(房地产权证号:3981182、3988183、398184、3981185、3981186)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的价款在500万元的债权范围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韩灼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4903.24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澳金铜铝型材有限公司、李伟流、关惠贞、佛山市顺铝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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