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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国际医疗器械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41255****61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412民初1890号
    案号 (2019)苏0412执38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12
    发布日期 2020-03-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州国际医疗器械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6196191.73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原告江苏省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其在被告常州国际医疗器械城有限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在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在46196191.73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江苏省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781元,由被告常州国际医疗器械城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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