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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19****960A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166号
    案号 (2020)粤03执45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1
    发布日期 2020-10-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0206603459】。1、被告深圳市海发进出贸易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支付垫款本金59682859.75元及利息(垫款本金10461345.25元从2015年7月2日起计息,垫款本金10462112.5元从2015年7月6日起计息,垫款本金6506291元从2015年9月9日起计息,垫款本金7654460元从2015年10月14日起计息,垫款本金24598651元从2015年10月15日起计息,均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至垫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2、被告深圳市海发进出贸易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支付违约金85.7万元; 三、被告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中山新世纪工业园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盈顺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巩义市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蹦蹦、朱红明、张欢欢对被告深圳市海发进出贸易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中山新世纪工业园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盈顺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巩义市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蹦蹦、朱红明、张欢欢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海发进出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深圳市海发进出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中山新世纪工业园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盈顺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巩义市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蹦蹦、朱红明、张欢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履行上述付款义务,逾期履行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7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千元,合计352785元(均已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预交),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负担3735元,深圳市海发进出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中山新世纪工业园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盈顺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巩义市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蹦蹦、朱红明、张欢欢负担349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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