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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24229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民初54号
    案号 (2019)粤03执12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8
    发布日期 2019-11-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本院确认: 一、本案各方确认:截止2018年10月22日,在编号为深担(2014)年委借字(1034)号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朗曼实业欠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贷款本金65000000元; 二、本案各方确认:截至2018年10月22日,在编号为深担(2014)年委借字(1034)号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朗曼实业欠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贷款利息12417166.68元(利息以贷款本金65000000元为基数,按13.2%/年收取,自2015年6月21日起计至2016年10月23日);逾期利息25704739.73元(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650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13.2%/年的1.5倍计收,自2016年10月24日起计至2018年10月23日,以后继续计至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违约金6500000元(违约金以贷款本金65000000元为基数,按10%一次性收取),以上暂合计44621906.41元。 三、朗曼实业应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偿付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案件受理费267515.42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88781.55元,以上合计361296.97元。 四、朗曼房地产、海发贸易、张蹦蹦、朱红明均应对前述第一条至第三条约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就前述第一条至第四条确认的全部债务,朗曼实业、朗曼房地产、海发贸易、张蹦蹦、朱红明于2019年2月28日前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归还65361296.97元,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于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法院递交解封申请书。 六、朗曼实业、朗曼房地产、海发贸易、张蹦蹦、朱红明依前述第五条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同意放弃主张前述第二条约定的利息、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如朗曼实业、朗曼房地产、海发贸易、张蹦蹦、朱红明违反前述第五条约定的还款义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有权按以下方式行使权利:(1)随时要求朗曼实业、朗曼房地产、海发贸易、张蹦蹦、朱红明继续支付前述第二条约定的利息、逾期利息和违约金;(2)立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直至前述第一条至第三条确认的全部债务全部得到清偿;(3)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依法拍卖朗曼房地产抵押给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的19套房产,并就处置所得价款以前述第一条至第三条所确认的债务金额优先受偿。 七、本协议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生效,一式柒份,各方各执壹份,法院执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各方同意本调解协议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进行确认。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35030.83元,因调解结案,本院依法减半收取267515.42元,余款267515.41元由本院退还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本案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有权代理人签署,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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