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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鸿顺德国际商贸城兴发皮具商行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2360103L1****77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102民初8152号
    案号 (2019)赣0102执15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3
    发布日期 2019-08-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福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并给付利息(截止至2018年11月8日,利息为157258.42元,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张福荣、舒小花、张院华、魏淑怡、徐爱国、邱君、江西鸿顺德国际商贸城兴发皮具商行对被告张福荣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舒小花、张院华、魏淑怡、徐爱国、邱君、江西鸿顺德国际商贸城兴发皮具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福荣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603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030元,退回原告8015元,由被告张福荣负担13015元。被告舒小花、张院华、魏淑怡、徐爱国、邱君、江西鸿顺德国际商贸城兴发皮具商行对此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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