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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房联合置业集团乾坤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222542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高新民初字第06526号
    案号 (2016)川0191执40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02
    发布日期 2017-01-2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彭定英、苏鑫、陈静、梅林、陈博与被告中房联合置业集团乾坤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 二、被告中房联合置业集团乾坤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彭定英、苏鑫、陈静、梅林、陈博欠付的租金23896.37元,并支付从2015年5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3896.3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被告中房联合置业集团乾坤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彭定英、苏鑫、陈静、梅林、陈博违约金45759元。 四、被告中房联合置业集团乾坤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彭定英、苏鑫、陈静、梅林、陈博代缴的物业管理费18303.60元、空调使用费19828.93元; 五、驳回原告彭定英、苏鑫、陈静、梅林、陈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45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中房联合置业集团乾坤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五原告已预交,被告中房联合置业集团乾坤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向五原告支付上述费用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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