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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紫梧桐(天津)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MA****8G8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04民初13199号
    案号 (2021)津0104执16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日期 2021-05-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紫梧桐(天津)公寓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张一民11019.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被告紫梧桐(天津)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直接给付原告张一民。(原告指定打款账户为:张一民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宾水西道支行账户622845002800391077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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