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澳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安祥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09949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威民二初字第23号(2016)鲁民终1171号 |
案号 | (2016)鲁10执36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1-10 |
发布日期 | 2016-12-28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安祥、赵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借款本金6280561.46元及利息20908.67元(截止2014年6月7日),2014年6月8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6280561.46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 二、被告陈安祥、赵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201500元。 三、被告威海澳华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澳华新能源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安祥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威海澳华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澳华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陈安祥追偿。 五、原告对被告威海澳华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等抵押物(详见抵押清单)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0910元,由四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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