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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中世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08****110E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06民初14192号
    案号 (2019)粤0306执111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8
    发布日期 2020-05-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192622899】。 一、确认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宝安支行与被告深圳市中世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秀桢、张建年、杨超2016月12月21日签订的《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67025428)于2018年12月12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中世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宝安支行支付本金8,300,000元、利息419,129。55元、罚息28,632。50元、复利14,838。94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1月2日,之后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中世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宝安支行支付律师费221,255元四、被告张秀桢、张建年对被告深圳市中世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宝安支行对被告张秀桢名下位于星河盛世花园(一期)1栋A1座1单元1907的房产(房产证号码为深房地字第5000607599号)享有抵押权;对杨超名下位于福田区莲花路北、景田路东金色家园二期9号楼904的房产(房产证号码为深房地字第3000611832号)享有抵押权;依法有权对上述抵押物拍卖、变卖的财产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宝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若债务人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533元、诉讼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人民币79,133元,由原告承担2,494元,由四被告承担76,6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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