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海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561512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浙0103民初3668号 |
案号 | (2019)浙0103执119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16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冠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本金34600000元。 二、被告冠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利息2308973.33元、罚息2197965元、复利146677.53元(暂计至2016年5月16日,此后罚息及复利按案涉《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浙江洁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各自在债权本金为1980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海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债权本金1480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浙江千百功红木家具有限公司、骆冠军、张婷对上述第一至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浙江洁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海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千百功红木家具有限公司、骆冠军、张婷在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冠军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06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43068元,由被告冠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洁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海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千百功红木家具有限公司、骆冠军、张婷共同负担(其中浙江洁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在139097元范围内共同承担责任,海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103971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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