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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剑枫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561512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杭拱商初字第01305号
    案号 (2016)浙0105执14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杭州拱墅法院
    执行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06
    发布日期 2017-04-1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本金6000000元,利息147873.78元,逾期罚息5670.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以上利息计算至2015年4月29日,此后逾期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6.944%上浮50%另行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海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846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冠军集团有限公司、陈剑枫、张颖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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