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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供销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473****595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322民初1225号
    案号 (2020)赣0322执11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日期 2020-12-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大连供销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萍乡市金泰花炮厂货款105464.5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以105464.5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410元,减半收取计1205元,由被告大连供销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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