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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松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0705****175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07民初5533号
    案号 (2020)苏0707执7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2
    发布日期 2021-01-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大仓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平原工程款1017945.6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连云港松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9任。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91元,减半收取7695.5元,由被告李大仓、连云港松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391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40009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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