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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昊东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俞志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38077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新商初字第6号
    案号 (2012)新执字第010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2-10-16
    发布日期 2015-05-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昊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鼎轩公司货款853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3元,减半收取966.5元,诉前保全费920元,合计1886.5元,由被告昊东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交纳,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给原告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户头: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80402016138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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