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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日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曹长青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28597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0702民初8541号
    案号 (2019)浙0702执36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1
    发布日期 2019-1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川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金华市宇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货款10585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浙江日金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金华市宇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0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浙江川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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