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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日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曹长理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28597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703民初4800号
    案号 (2017)浙0703执5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金东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3
    发布日期 2017-07-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川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盛卫锋借款本金249673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川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盛卫锋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三、被告浙江日金实业有限公司、曹长理、程佩珍、应振登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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