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日金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曹长青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728597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浙0702民初4465号 |
案号 | (2016)浙0702执481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1-14 |
发布日期 | 2017-11-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宝源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江北支行借款本金480万元整并支付利息211230.44元(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4月22日,此后利息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10000元。 二、被告浙江日金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川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必拓电器有限公司、永康市古丽弘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应振登、舒伟英、曹长理、程佩珍、曹长青、曹露露在最高本金限额48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实现债权费用等范围内对被告浙江宝源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宝源电器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474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84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浙江宝源电器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由被告浙江日金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川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必拓电器有限公司、永康市古丽弘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应振登、舒伟英、曹长理、程佩珍、曹长青、曹露露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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