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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天翌光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40558****81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424民初961号
    案号 (2020)赣0424执5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3
    发布日期 2020-10-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省天翌光电有限公司、重庆市翌辰光电有限公司、重庆朗铂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鹏飞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495,724.57元以及截止2019年3月10日的利息154,955.38元,合计7,650,679.95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以实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案件申请费合计71,295元,由被告江西省天翌光电有限公司、重庆市翌辰光电有限公司、重庆朗铂光电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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