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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溪凌云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凌国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68179****043P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681民初23号
    案号 (2020)赣0681执6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日期 2020-10-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由被告贵溪凌云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姚镇新支付货款本金217824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所欠货款本金217824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26元,减半收取12113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13元,由被告贵溪凌云铜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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