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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兴业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00069****401F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002民初6609号
    案号 (2021)苏1002执恢1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日期 2021-06-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案以代偿款5142501.24元及代偿款案件受理费28603.5元,以上两项合计5171104.74元为本金结算(利息按年息6%从2019年7月17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实现债权费用5万元;二、被告扬州兴业食品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支付50万元,以后每个月28日前支付100万元,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随最后一期尾款结清,如有一期未能按期履行,原告可就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三、被告阙庆明、阙庆文、阙庆洪、魏书团对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五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93元,由被告负担,随最后一期直接支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自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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