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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兴业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00069****401F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002民初2031号
    案号 (2021)苏1002执4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日期 2021-06-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扬州兴业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扬州益康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60万元、利息134.4万元及逾期利息(以5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19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76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5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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