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兴业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00069****401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002民初2840号 |
案号 | (2020)苏1002执3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22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扬州兴业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明祝借款本金3512320元并按年息12%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止,其中的2508800元自2019年3月10日起算,另1003520元本金自2018年11月13日起算及相应利息,(截至2019年5月6日为105576元;自2019年5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35123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二、驳回原告刘明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81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22907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40813元,同时由本院退还原告229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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