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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兴业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00069****401F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002民初5889号
    案号 (2020)苏1002执2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5
    发布日期 2020-0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扬州兴业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蒋桂珠借款100万元,并承担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8年7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被告扬州兴业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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