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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兴业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00069****401F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002民初4724号
    案号 (2020)苏1002执1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8
    发布日期 2020-06-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扬州兴业食品有限公司、阙庆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孔伍女偿还借款本金240000元,并按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元,由被告扬州兴业食品有限公司、阙庆洪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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