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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兴业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00069****401F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002民初4646号
    案号 (2019)苏1002执29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21
    发布日期 2019-12-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扬州兴业食品有限公司、阙庆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严根英归还借款98000元,并按年利率12%标准支付自2019年1月5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对被告魏书团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严根英负担23元,由被告扬州兴业食品有限公司、阙庆洪共同负担1127元(被告扬州兴业食品有限公司、阙庆洪应负担之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2300元,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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