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上城法罚字[2017]第4101107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虾盱缘餐饮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虾盱缘餐饮有限公司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同意,擅自在上城区湖滨路西湖国贸二楼平台上(湖滨路46号288室前平台)用黑色金属管搭建了一圈围栏。至2017年6月5日16时30分案发,上述围栏已建成,将部分平台围合,并在其内摆放座椅作为经营场所。围合部分长16.8米、宽6.3米,计105.84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应依法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擅自搭建的围栏。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19 |
决定机关 | 上城区城管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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