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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上公(消)行罚决字〔2017〕1100018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美湖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上城区湖滨路46号208室的杭州美湖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杭州美湖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自行停产停业,罚款处罚: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上城区大队 2017年6月2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27
    决定机关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上城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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