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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世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100MA****PF8M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08民初3469号
    案号 (2021)苏0508执34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9
    发布日期 2021-09-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杨明霞与被告武汉世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20年10月25日签订的两份《委托装修协议》自2021年5月14日起解除。二、被告武汉世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世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明霞款项1384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38400元中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标准,自2021年4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武汉世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世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明霞违约金(违约金以每天50元的计算标准,自2021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但总金额不超过31800元)。四、被告罗巍对被告武汉世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杨明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10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财产保全费1653元,合计3663元,由原告杨明霞负担348元,被告武汉世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武汉世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罗巍共同负担3315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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