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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顶山鹰威矿泉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18930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607民初4195号
    案号 (2018)粤0607执41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10
    发布日期 2019-10-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佛山市百岁泉贸易有限公司和被告平顶山鹰威矿泉水有限公司、福建欣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确认,三方签订《借款协议》后原告出借给被告平顶山鹰威矿泉水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为10635000元,截止至2018年6月10日借款产生利息为1944435.69元,本息合共12579435.69元; 二、原告佛山市百岁泉贸易有限公司和被告平顶山鹰威矿泉水有限公司、福建欣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达成还款协议为分五期归还:第一期本息2500000元,平顶山鹰威矿泉水有限公司和福建欣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30日内归还;从2018年12月1日起,平顶山鹰威矿泉水有限公司和福建欣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每二个月最低向佛山市百岁泉贸易有限公司归还本息2000000元,直至欠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在第五期还款时,平顶山鹰威矿泉水有限公司和福建欣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付清全部借款本息余额;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48638.5元,由平顶山鹰威矿泉水有限公司和福建欣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在归还第二期借款本息时一并迳付佛山市百岁泉贸易有限公司; 四、如平顶山鹰威矿泉水有限公司和福建欣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本协议第二、三项的约定付清本息的,佛山市百岁泉贸易有限公司确认三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履行完毕,且放弃还款期间可收取的利息(即从2018年6月10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如平顶山鹰威矿泉水有限公司和福建欣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有一期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二、三项的约定按时、足额还款的,佛山市百岁泉贸易有限公司可立即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就全部欠款本金及利息(利息包括截止至2018年6月10日的利息1944435.69元以及从2018年6月10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申请强制执行; 五、平顶山鹰威矿泉水有限公司和福建欣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任何一方向佛山市百岁泉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本协议约定的款项,均视为双方共同向佛山市百岁泉贸易有限公司清偿债务,福建欣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清偿的债务,可另行向平顶山鹰威矿泉水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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