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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郑氏影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再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62604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16民初6172号
    案号 (2017)川0116执48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05
    发布日期 2017-11-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郑再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远富归还借款本金1,0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止,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未归还的借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被告郑秀玉、南充郑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郑氏影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40元,由被告郑再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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