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石(消)行罚决字〔2020〕00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对你单位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处罚,对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20 |
决定机关 | 石门县消防救援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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