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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众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44835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173号
    案号 (2016)粤0606执47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26
    发布日期 2017-10-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众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贷款本金1900万元及利息(分三部分计算:1.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计算贷款利息,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尚欠贷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罚息,并对尚欠贷款利息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止按年利率7.2%、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复利;2.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9日止以9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计算贷款利息,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尚欠贷款本金9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罚息,并对尚欠贷款利息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9日止按年利率7.2%、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复利;3.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18日止以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计算贷款利息,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尚欠贷款本金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罚息,并对尚欠贷款利息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18日止按年利率7.2%、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复利);二、被告佛山市合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顺德众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合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众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李子豪、潘丽婵、周冲对被告佛山市顺德众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2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子豪、潘丽婵、周冲在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众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对位于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黄岗厂区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韶府国用2007第020400063号)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且不超过5029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对位于韶关市浈江区黄岗乌教塘厂区金工车间(产权证号:2289872)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且不超过244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对位于开平市苍城镇东郊沿江路1号房产(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F开平2011字第0400000217号)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且不超过371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对位于开平市苍城镇东郊沿江路1号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开府国用2011第05413号)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且不超过15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八、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对位于开平市苍城镇东郊沿江路1号之二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开府国用2011第05412号)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且不超过774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九、本案受理费138913.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预缴),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负担221.19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众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合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子豪、潘丽婵、周冲、广东远大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徐海泳连带负担143692.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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