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顺德众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冲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44835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084号 |
案号 | (2015)佛城法执字第0496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1-13 |
发布日期 | 2015-12-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日新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703220.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至2015年6月22日的利息、罚息合计为292461.94元,复利9733.19之后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息10.92%计算,逾期支付的利息按年息10.92%计收复利);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丹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港华实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佛山市合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众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子豪、潘丽婵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1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19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日新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丹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港华实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佛山市合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众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子豪、潘丽婵共同负担28000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负担41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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