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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宁市雄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58099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107民初2554号
    案号 (2018)桂0107执31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9
    发布日期 2018-12-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宁市雄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广西海森特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0元; 二、被告南宁市雄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广西海森特实业有限公司逾期费用(计算方式:截至2015年5月20日的逾期费用为1323000元;从2015年5月21日起的逾期费用以7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至被告南宁市雄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利随本清); 三、被告唐其峰对被告南宁市雄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苏世东对被告南宁市雄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时珣对被告南宁市雄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2234元,公告费350元,共计92584元,由被告南宁市雄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唐其峰、被告苏世东、被告时珣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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