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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萍乡安源旅游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30073****415H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1民初3727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6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日期 2021-01-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萍乡安源旅游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丹阳东港灯具有限公司价款289612元,并承担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5二、被告萍乡安源旅游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丹阳东港灯具有限公司未分摊完毕模具费43248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6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41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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