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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沈标气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长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660****43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91民初535号
    案号 (2018)辽0191执9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2
    发布日期 2018-08-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沈阳沈标气体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新春城气体有限公司货款847,796.48元; 二、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三、案件受理费12,278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6139元,由被告沈阳沈标气体有限公司自愿承担,于2018年5月20日前给付原告沈阳新春城气体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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